簡介:華州區司法局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推動基層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以杏林司法所為試點,探索推行“四所一庭一中心”矛盾糾紛聯調模式,搭建矛盾糾紛全過程受理平臺,擴充矛盾糾紛受理渠道,強強聯合構建專家調解隊伍,實現聯調聯動分類處理,邊化解邊引流,聚焦矛盾焦點,立足群眾訴求,以解決實際問題為根本,關注問題苗頭、控制糾紛事態、優化調解過程、重視化解成效。
杏林司法所地處華州區杏林鎮,是華州區司法局的派出機構,與杏林鎮綜治中心合院辦公,承擔基層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公共法律服務等司法行政職能,服務杏林鎮常住人口3.7萬余群眾,是杏林鎮平安建設組成單位,是鎮域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重要力量。杏林鎮地處城鄉結合部,老舊小區遺留問題多、樁基耕地矛盾尖銳、開發商與物業糾紛復雜、鄰里及婚姻家庭糾紛多發等問題突出。今年來,杏林司法所試行“四所一庭一中心”矛盾糾紛聯調模式,搭建以杏林司法所、杏林派出所、華州法律服務所、秦渭律師事務所、杏林法庭、杏林鎮綜治中心為成員架構的矛盾糾紛聯合化解工作平臺,針對轄區內矛盾糾紛尖銳復雜的特點,發揮各成員不同職能優勢、構建聯調聯動調解模式,多渠道受理、多方力量參與、多種化解方式,增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力度、提升人民調解工作成效。
一、打開矛盾糾紛多渠道受理途徑,解決排查難、排查率不高的問題。“四所一庭一中心”聯調模式,從矛盾糾紛“來源”看,有法庭委托的“訴前調解”、派出所委托的“案件調解”、綜治中心委托的“信訪調解”、村級調委會申請的“介入調解”、糾紛當事人申請的“人民調解”等多個途徑。對于全鎮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來說,不但拓寬了排查面、共享了矛盾糾紛線索,且很大程度地降低了矛盾糾紛排查難度,提高了排查效率。綜治中心作為全鎮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組織機構,將不同渠道受理的糾紛進行分類分流,事實清楚、爭議較小的先分流到所屬地的村級調委會進行調解;矛盾尖銳、爭議較大的委托杏林司法所組織聯合調解;涉及行政職責、政策落實類的報鎮黨委、政府進行研判。多渠道匯總,第一時間分類分流,可使排查出的矛盾糾紛無疏漏地分流到各個途徑,及時掌握矛盾發展趨勢,控制事態演變。
二、建立聯調聯動多元化解模式,合力解決調解過程中的難點、堵點。“四所一庭一中心”聯調模式在實際應用中可依據糾紛實際情況自由組建聯調成員,比如“警司聯動”“司庭聯動”“司律聯動”等,成員單位相互搭檔,建立“一糾紛一小組”,直接以調解員身份參與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以專業、職業角度剖析矛盾糾紛根源,商議調解方案,解讀法律依據,提出調解意見等。聯調模式的應用,一方面增強了調解員隊伍的專業實力,從更為合情、合理、合法、科學地角度化解調解過程中的難點、堵點;另一方面更好地應對當前人民群眾日益增長地對人民調解結果的高要求和期待度。隨著近年來杏林鎮普法宣傳教育工作的扎實開展,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訴求的提高、對調解結果的要求和期待值的提高,使得調解工作的難度和達成和解的難度也在增加。我們的人民調解工作也要與時俱進、適應當前社會需求,就要更專業、職業的調解人員參與和指導,更多元化的矛盾化解方案,從而最大程度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最終實現雙贏的調解成效。
三、積極推動調解結果多方式確認,構建一站式服務、全過程推進。人民調解從結果來看,也可劃分不同類型進行分流。對于成功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的糾紛案件,司法所會制作完成人民調解案卷,督促協議履行;當事人也可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確認后的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可依法執行。對于調解中止、調解不成功的糾紛案件,一部分限期內反饋回法庭、派出所按照法定程序繼續進行;另一部分引導通過公共法律援助或職業律師,依法進入法律訴訟程序。全過程跟蹤是“四所一庭一中心”聯調模式的優勢之處,建立一站式服務平臺,幫助當事人化解糾紛、少走彎路,及時找到行之有效的解決途徑,最終將矛盾糾紛消除、緩和、引導進入司法程序,避免糾紛擱置、矛盾激化。
“四所一庭一中心”矛盾糾紛聯調模式的推行,讓人民調解工作便捷性、成本低、和諧性、法律效力同等性等特點得以優化和提升,不僅得益于民,更得益于國家和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