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渭南市臨渭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鄭某某、雷某某等十四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鄭某某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的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3年起,鄭某某以其系運輸隊長身份,積極發(fā)展成員,最終形成以其為組織者、領導者,有固定骨干成員的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采取滋擾、糾纏、言語威脅等手段多次阻工公然進行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在具體項目實施工程中,采取滋擾、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同時進行高利放貸,在債務人不能按時還款時,非法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并對債務人實施辱罵、毆打行為。以鄭某某為首的黑社會組織,把控某村組基層政權長達20余年,破壞基層選舉,違背民意,操作選舉,極大的破壞了某村組的政治生態(tài),對某村組范圍內的基建工程行業(yè)形成了實際控制,破壞區(qū)域內正常的經濟秩序,無視村民利益,用村組財產為其個人減少損失,造成村組財產流失,該組織的行為破壞了社會公平正義和國家法律秩序,破壞了當?shù)氐慕洕⑸鐣钪刃?,在社會上和群眾心目中造成了極其惡劣的政治影響和社會影響。
該案的一審宣判,是臨渭法院切實推進掃黑除惡常態(tài)化,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重要舉措,充分彰顯對黑惡勢力犯罪“零容忍”“出重拳”的鮮明態(tài)度和堅定決心,嚴厲打擊了長期盤踞在當?shù)氐暮趷簞萘虖垰庋妫Wo了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