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養殖業進入微利時代,生豬養殖行業發生巨大變革,“公司+農戶”的生豬代養模式成為當下生豬規模養殖的主流。但由于豬肉價格漲跌頻繁、疫病發生風險等諸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代養協議分歧大、代養費難結算等一系列問題接踵而來,困擾著生豬代養行業。
2021年12月,養殖戶杜某與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生豬代養合同》,約定由公司提供幼豬、飼料等并享有所有權,養殖戶負責養殖,待生豬出欄后由公司負責回收代養豬并支付代養費。后該公司依約向養殖戶投放豬苗9000余頭,但當生豬達到市場標準后,雙方卻因代養費的結算方式及數額產生爭議,多次協商未果,養殖戶杜某無奈訴至法院。
案件調解過程中,雙方就代養費的核算方式各持己見,養殖戶杜某認為公司的代養費計算嚴重損害代養戶利益,但被告某科技公司認為養殖戶杜某私自出賣生豬的行為損害了公司利益,已構成違約,就此提出反訴,調解一度陷入僵局,后經法庭細心調解,雙方最終就公司支付的生豬價值、公司應向養殖戶支付的代養費數額達成一致意見,達成和解并當即履行。
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通過審查涉案委托代養合同發現,僅以合同約定中的代養費核算方式條款確定的代養費金額竟為負數,原來一旦幼豬有生病、死亡,無法達到回收標準及養殖過程中的風險責任均要由養殖戶承擔,且確定的違約金額較高,該條款不合理地加重了養殖戶責任,如此一來不利于保護養殖戶的合法權益,還會導致養殖戶私自賣豬現象頻發,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進一步增加雙方損失。為了更好預防和化解同類矛盾糾紛,在維護養殖戶合法權益的同時,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故市法庭遂向某科技有限公司發出司法建議書,指導該公司應規范適用格式條款,適時向養殖戶釋明養殖戶違約行為應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并可采取視頻監控等方式加強對養殖行為的監管,確保合同的正常履行,進而避免糾紛發生。
該份司法建議書的發出,維護了養殖戶的合法權益,促使企業發展法制化,減少同類糾紛的再次發生。近年來,故市法庭以司法建議工作為發力點,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工作,讓司法建議工作真正融入訴源治理,通過主動作為、能動司法,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矛盾,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