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渭南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當前疫情防控有關情況。記者 劉凡 攝
陜西網訊(記者 劉凡)8月19日,渭南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當前疫情防控有關情況。8月18日,渭南市新增1例確診病例(渭南高新區報告)3例無癥狀感染者(渭南經開區2例,潼關縣1例)。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張永平通報了公安經開分局對本土無癥狀感染者1張某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的基本情況,并就疫情期間相關違法行為處理情況答記者問。
經查,2022年8月12日張某自省外中高風險地區返渭后,隱瞞行程,未按規定履行報備手續,未履行疫情防控個人責任,造成社會面傳播的嚴重后果,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張永平介紹疫情期間相關違法行為處理情況。記者 劉凡 攝
記者:對隱瞞中高風險旅居史,或者散布涉疫謠言的人,公安機關在依法打擊方面的政策是怎樣的?
張永平:今年1月份發布的《渭南市公安局關于加強疫情期間社會面治安管控的通告》中明確規定了對流調工作人員隱瞞實情、虛構事實、故意躲藏,拒絕、阻礙調查工作,造成影響的,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造成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凡境外、國內中、高風險地區來渭人員或者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者,違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及規定,瞞報、謊報健康情況、就診史、接觸史、旅居史、行蹤軌跡等重要信息,或者拒不接受檢疫排查、隔離觀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公安機關對入渭通道疫情防控服務點、社會公眾活動經營場所以及群眾性聚集性活動的管理政策是什么?
張永平:在入渭通道疫情防控服務點、社區、村莊、醫院、賓館、商業超市、藥店等場所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員實施掃描測溫、詢問登記、身份核查、車輛檢查、中高風險地區車輛和人員勸返等防疫措施,不聽勸阻、尋釁滋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一千元罰款;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社會公眾活動經營場所違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及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相關人員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及規定,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展銷、賽事、燈會、聯歡會等大型群眾性聚集性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相關人員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違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的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及規定,聚眾操辦婚喪嫁娶事宜,造成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相關人員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警方提醒:請廣大群眾主動配合防疫工作,自覺遵守防疫規定,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安全防線。對不遵守防疫規定,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始終保持零容忍態度,依法嚴肅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