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兩起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檢察院附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兩起案件的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陳某某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銷售額十倍的賠償金。
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在渭南市經開區辛市街道經營“辛市利芳包子鋪”,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陳某某在渭南市經開區辛市街道經營“辛市方超小吃店”,兩起案件被告為制作出蓬松、賣相好的包子,在制作過程中添加含有硫酸鋁鉀的泡打粉,并向附近群眾銷售。根據國家《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和國家衛生計生委等五部門公告(2014第8號)的規定,小麥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產中不得使用硫酸鋁鉀。

臨渭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兩起案件的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陳某某違法使用含有硫酸鋁鉀的泡打粉,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包子,并對外出售,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三名被告人還違反了《侵權責任法》《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臨渭區人民檢察院依法附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三名被告人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并支付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價款的十倍賠償金。
臨渭區人民法院依據《人民陪審員法》的規定,組成七人合議庭,在審判長郭寧的主持下,合議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詳細的法庭調查,控辯雙方分別進行了舉證、質證。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定罪量刑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案件將擇期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