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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網絡購物的稅收征管問題
時間:2013-11-21 作者:  來源:渭南政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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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什么是網絡購物
    網絡購物:是指消費者通過購物網站獲取商品信息,在發生購買意向后通過電子訂購單發出購物請求,然后填寫詳細收貨地址與聯系方式,通過貨到付款、第三方支付、銀行在線支付、郵局電匯等形式支付消費額,之后商家以快遞形式發貨至消費者的交易過程。
   (一)網絡購物的分類
    網絡購物是網絡貿易的具體形式,通常網絡貿易包括B2B,B2C,C2C三種形式。
    1.B2B(Business to Business)為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模式,即企業
與企業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進行產品、服務及信息的交換。企業使用電子信息網絡中的相關平臺,完成商務交易的過程。
    2.B2C(Business to Customer)為企業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模式,企業與消費者通過電子信息網絡進行產品、服務及信息的交換。消費者利用電子商務平臺購買相關企業提供的商品。企業利用電子商務平臺實現了自身產品的銷售,為市場營銷拓展出新的銷售渠道。
    3.C2C(Consumer to Consumer)為用戶對用戶的模式,C2C 商務平臺就是通過為買賣雙方提供一個在線交易平臺,使賣方可以主動提供商品上網拍賣,而買方可以自行選擇商品進行競價。
   (二)網絡購物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布的最新監測報告顯示,去年底,中國網購用戶達到1.21億人,而截至今年6月底,這一數據已突破1.3億人,預計到年底將達到1.44億人,個人網店將達1300萬家,將比去年新增260萬家。今年上半年,C2C個人網店以及B2C網站網購交易額達到2000億元,預計全年將達到4300億元。艾瑞咨詢統計相關數據顯示,2009年中國網絡購物交易額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持續上升,初步統計有望達到1.98%。未來5年內,網絡購物交易額規模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將突破5%,網絡購物對于傳統零售市場的貢獻將會日趨加大。根據數據顯示網絡貿易將會成為互聯網發展最快的行業。越來越多的基于純網絡經營的大型銷售商與實體零售商齊頭并進,而相應的稅收制度則較為滯后。
    二 網絡購物的稅收制度
   (一)國家現行稅收政策
    知名市場研究機構艾瑞咨詢高級分析師張艷平說,由于網上交易規模的高速增長,有相當一部分人從中賺得缽滿盆滿,卻并沒有因此而納稅。隨著國家相關部門及部分省市對網上交易行為的逐步規范,“征稅”這一敏感話題再次觸動公眾的神經。特別是全國首例個人利用淘寶網交易逃稅案在上海宣判。現在國家又出臺了《網購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網絡征稅,再次成為公眾熱議的話題。
    現行的稅收征管辦法均對網絡購物沒有具體的約束,也就是說從法律規定并沒有對網絡購物這一塊進行征稅可操作性依據的規定。B2B(企業對企業)和B2C(企業對個人)這兩種模式,征稅的主體比較明確,網上交易不過是為企業提供了新的銷售平臺,且企業在進入這個銷售平臺時,服務商都會對其營業執照和企業賬號進行嚴格的審核,所有通過網上交易的款項都必須通過這個企業賬號,工商、稅務部門只要查看企業銀行賬戶就能了解交易情況,足額收稅,易于監管。例如淘寶商城,針對公司企業開放,入駐需要辦理相對復雜的手續,繳納一萬六千元的服務費用。而對于涉及商品買賣的C2C(個人對個人)模式,由于我國現行稅制對該項征稅操作十分困難,個人網上交易成了當前稅收監管的一大難題。這樣的情況不符合我國的稅收原則,我國法律規定:只要有經營行為,無論是什么形式,都應該依法納稅。C2C模式的交易與傳統商業零售交易相比,主要是貿易的方式發生了變化,交易的實質還是相同的。網絡貿易的去中介化、不受時間地域限制等優點,必然決定其超過傳統的店面形式成為今后銷售的主要渠道。實體經銷商構建網絡銷售平臺已成大勢所趨。而稅收的不一致必然導致商家轉戰網絡擴大銷售并合理避稅。銷售渠道的不同而導致的稅收費用的不同,將會促使稅收制度的改革提上日程。
    (二)現行稅制對于網絡購物可征何種稅
     1.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眾多C2C網絡貿易賣家在網絡上銷售貨物,按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 % ”
    2.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我們知道在C2C網絡貿易中,有相當一部分的交易標的物屬于無形資產和應稅勞務,比如:軟件和數字內容的拷貝、各種充值卡和點卡、以及網絡空間的租售等等;還有廣告業務、網站制作和頁面設計等許多應稅勞務。這都屬于營業稅增收的范疇。按照營業稅目稅率表,這部分應該征收3%或5%的營業稅。
    3.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滿足稅條件的自然人,其工資和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都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從事C2C網絡貿易經營的店主和雇員們應該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個人所得稅按照納稅起征點和不同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網絡購物征稅存在的問題
    稅收征管是稅收征收和管理的簡稱,具體是指國家及其稅務機關依據稅法指導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并對納稅人應納稅額征收入庫過程進行組織、計劃、指揮、協調、監督和控制的一系列行政活動的總稱。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包括稅務登記管理、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管理、稅務檢查、稅收法律責任等。稅務機關對轄區內納稅人實行登記制度,依據登記經營的項目并通過實地檢查,依據稅收法律、法規確定稅種、稅率,稅務機關還要定期到納稅人的生產營業場所對生產經營情況,發票的領購、開具情況,賬簿設立情況等進行檢查,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時還要進行稅務稽查。 
   (一)納稅主體不清晰
    稅務機關難以獲得納稅主體的資料。納稅主體,亦稱為納稅人,是稅法的首要構成要素,它規定了稅款的法律承擔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傳統貿易方式下,交易雙方是誰、納稅人是誰都很清楚,交易者必須具備資金、場地、人員、章程等條件,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并到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后,才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而網絡經濟超越了國家界限,交易迅速、便捷、直接,并免去了傳統貿易中的中間環節,且交易的主體具有虛擬性,在網上只以服務器、網站、網上賬號出現,網絡對所有交易主體都是開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成為交易主體。網絡貿易不是發生在某個地點,而是發生在網絡空間這樣一個虛擬世界里。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一部電話、一個域名就可以成立一家“虛擬商店”開展網絡貿易,根本不需要實體店面,特別是那些個人開的小型微利網上小店只要取得一個網址就可以進行網絡交易,網站具有時間空間的虛擬性,稅務機關很難查找其具體地點。傳統的監控漏征漏管的辦法在網絡世界中完全失效。這不但影響對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身份的確認,而且使納稅主體國際化、邊緣化、復雜化和模糊化。如果稅務機關還按傳統方式執法,根本無法進行收稅活動。
   (二)稅收管轄權的難以界定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居民管轄原則和地域管轄原則并重的方法。在增值稅制度方面,我們對國內經濟活動中的應稅行為實行的是經營地原則,即在經營地實施征收管轄權,而網絡貿易使跨省區交易更為頻繁,再則實施經營地稅收管轄,會使稅收的收入歸屬更加偏離,間接稅負擔逐環節轉嫁最終由消費者承擔這一原理,而使收入歸屬地與負擔承接地之間的沖突更加尖銳;我們對進出口貿易中的應稅行為實行的是消費地原則,即對出口的商品免稅或退稅,而對進口的商品補征稅,即在商品消費地實施稅收管轄權,而在網絡貿易活動中交易的一方主體將會大量地作為直接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個人,若要將這些個人作為進出口商品免退稅或者補征稅的主體,不僅將加大征收管理工作的難度,也會增加征收管理的成本,降低征收管理效率。在營業稅制度方面,我們對國內經濟活動中的應稅行為一般實行的是勞務發生地原則,即在勞務發生地實施稅收管轄,對特定稅收行為實行經營地原則,即在營業地實施稅收管轄權。而在網絡貿易狀態下,在勞務發生地實施稅務管轄的難度越來越大,而為了便于征收管理而實施經營地管轄權,將會徹底改變現行的營業稅制度,也會造成收入歸屬地與負擔承接地之間的沖突。在所得稅制方面也有類似的問題,特別突出的存在與跨國貿易方面。因此,在網絡貿易狀態下,稅收管轄權應遵循的原則和適用的方法,是否需要改變,如何改變,將是我們面臨的又一個嚴峻的問題。
   (三)稅務稽查難以有效進行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查和監督納稅人、代扣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一個稅務監管制度。稅務檢查的基礎和重要內容之一就是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的賬簿和會計憑證。
    傳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是通過收入憑證來計算的,賬簿、憑證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稅法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納稅人的發票、憑證、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核算資料實施監督和管理,是稅收征管的一項基本工作。稅務機關主要通過對賬簿和憑證的管理來對納稅人的進行平時納稅檢查以及納稅稽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而在網絡交易環境下,很多交易都是采取網上確定價格網下支付的形式,交易與匿名支付系統連接,沒有形成書面合同。同時網絡貿易主要采取的是會計軟件記賬、核算收入,沒有傳統的紙質賬本,并且傳統的購銷合同將可能是以網上訂單、電子郵件等形式出現。而且賬簿憑證管理中最重要的發票的管理因為現在還沒有廣泛應用電子發票而出現憑證缺失造成稅務機關賬簿憑證的管理困難.另一方面如果是電子憑證因為其可以輕易修改變得缺少可信度,并且有些賬簿和憑證可能被加密,稅務機關難以找到,這種情況使得稅務機關難以對賬簿、憑證實施有效的稅收監管。銷售收入憑證和銷售發票的缺失,造成了稅務機關確認納稅數額缺乏有效憑證。因此我們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過程中對網絡貿易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認定具有相當大的困難。
    四、對網絡購物征稅的建議
   (一)建立C2C網絡貿易稅收登記制度
    為實現對C2C網絡貿易經營者進行稅務登記管理,實現C2C網絡貿易稅收源頭監控,明確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應建立C2C網絡貿易稅務登記制度。網絡貿易稅務登記制度應將現行的稅務登記同網絡貿易本身的特點相結合,對于己辦理稅務登記的到稅務機關添加相應的電子登記,對新開網絡貿易店鋪的賣家應在開展網絡貿易業務前到稅務機關辦理相應的網絡貿易網上登記,如實填寫網絡貿易的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網絡貿易稅務登記的內容應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代碼(如果己經有稅務登記證)、C2C網絡貿易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號碼、其他合法證件號碼、生產經營地址、網絡地址、登記注冊類型、經營方式、生產經營范圍、網上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及其銀行帳號、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稅務機關應建立專門的網絡貿易稅務登記管理中心,一旦C2C網絡貿易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內容或網絡貿易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可通過網絡提出變更申請并變更。
    C2C網絡貿易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且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網絡貿易稅務登記證件內容必須同時登記到網絡貿易納稅人其他的合法證件中,并通過網絡信息共享和其他政府交換、核實信息。這樣做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好處:
    1.是網絡貿易稅務登記證件和傳統稅務登記證件或個人身份證的結合能保證網上交易的主體的唯一性,通過登記的信息能找到交易主體。
    2.通過信息共享,納稅人的各種信息包括住址、電話、銀行帳號等能及時準確予以掌握。
    3.納稅人信息變動可通過網絡修改,消除了地域或空間限制。
    4.公示制度起到監督作用,消費者可憑此查定交易對象的合法性并為售后提供保證。
   (二) 對C2C網絡貿易中電子交易資料進行有效管理
    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是納稅人納稅的依據,也是稅務機關納稅檢查、稽查中最直接的證據,這些資料必須合法、真實、完整,并保存一定的期限,這需要C2C網絡貿易平臺給予稅收部門支持,配合電子交易資料的保存。所以從事經營的網絡貿易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網絡貿易稅務登記證件之日,同時將其關于電子交易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電算化軟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務機關應建立起通用的電子交易資料的認證管理,詳細規定準予認可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的類型、書寫格式、印章樣式、電子發票等,并規定電子賬薄、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的保存辦法和保存期限。
   (三)使用網絡貿易交易專用發票
    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或者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是財務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和納稅申報一、稅務檢查的重要依據,因此必須實行能用于C2C網絡貿易的電子發票。首先應在《稅收征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確立電子發票的法律地位,明確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次應制定電子發票管理辦法,對電子發票的申請、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等做出嚴格規定。
電子發票是指紙質發票的電子映像和電子記錄,下載、打印均具有法律效力。納稅人可以在線領購、在線開具、在線傳遞發票,并可實現在線申報。電子發票應由稅務機關統一發售,并有防偽系統,支持電子簽名等功能。電子發票必須附加資金支付或貨物物流信息,并在結算的同時交易平臺可自動開具電子發票。電子發票只是將現實中的發票以電子映像的手段使其網絡化,使其取得更加方便快捷,使用更加方便,并且由支付結算工具自動統計及開具,大大提高了商家逃稅的難度。
   (四)建立網上稽查制度
    現代的網絡貿易已經被大眾所接受,網絡貿易的交易量也逐年大幅增加,所以我們在展開對網絡貿易參與主體進行征稅的同時,也要建立一個健全的網絡稽查制度。首先,我們的稅務機關應當抽出專人組成網絡稽查部門,對網絡貿易稅收進行監督和檢查。其次,我們應當制定網絡貿易平臺和網絡支付平臺的行業規范,網絡貿易平臺和網絡支付平臺應當無條件的將自己的客戶信息和交易信息向稅務機關公開。最后,應當規定網絡貿易的管轄權,按照C2C網絡貿易稅務登記的住所地進行管轄,各地的稅務機關網絡稽查部門定期對轄區內的網絡貿易主體進行稅務檢查。 
   (五)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稅務機關在得到適當的授權和履行必要的手續后,有權查閱、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C2C網絡貿易平臺和納稅人不得以涉及商業秘密等理由而拒絕。同時,稅務機關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網絡信息和密碼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對有關信息予以保密。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網絡信息而造成偷稅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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