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問:
去年農忙結束后,我與幾個村民一起到城里某建筑工地打工。因為沒有手藝,我們都被分到了力工組跟車拉料、篩沙子、拌水泥等,以小時計工資,每小時7元,一天工作10個小時,每天70元,每月2100元工資。
但是,工地主體工程基本完工后,我們被裁了下來。我們要求經濟補償,工地負責人卻說我們“以時計資”屬于“非全日制工人”,辭退無經濟補償,用工不用上各種社會保險。請問,“以時計資”被辭退就沒有“經濟補償”嗎?
《浙江法制報》作答:非全日制工人是小時工,但“騎白馬”的不一定都是“唐僧”,因此“以時計資”的小時工不一定都是“非全日制工人”。
對此,《勞動合同法》第68條和第72條明確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構成非全日制用工不但應具備“以小時計酬”一個條件,同時還要具備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個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等條件。
你們每日平均工作10小時,工資一個月一發,工地對你們的用工完全是全日制用工。因此工地辭退你們應該給予經濟補償。工地對你們用工不上社會保險,辭退不給補償的做法是違法的。
對此勞動侵權行為,你們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用人單位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