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在第2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渭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渭南市人民檢察院于4月24日上午召開渭南市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發布會。會上,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大荔縣人民法院發布知識產權宣傳周典型案例。
案例一:里某某有限公司與李某、張某侵害商標權糾紛
【受理法院】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原告里某某公司因被告李某、張某侵害其商標專用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原告里某某公司主要從事箱包經營,并持有多個注冊商標,其通過官網、天貓、京東、微信平臺等渠道推廣銷售商品,品牌知名度高。被告李某、張某通過微店、微信朋友圈等微信平臺銷售侵權商品,原告里某某公司通過公證保全固定證據。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某、張某所銷售的商品系未經原告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以其提供上游廠商發貨來源為由,請求免除或減輕其侵權賠償責任,但從被告提供的證據來看,并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免除或減輕侵權賠償責任的法定事由,遂判處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217250元。
【典型意義】
(一)微信平臺作為信息交流和分享的社交網絡平臺,已具備互聯網營銷推廣平臺的功能。相關用戶在該平臺發布銷售信息,并通過其朋友圈、微店等進行傳播,能夠達到向不特定公眾推廣銷售相關商品或服務的目的。在朋友圈、微店宣傳網頁上使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會吸引公眾的注意力,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使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構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二)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審查銷售者的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首先要審查銷售者在銷售侵權商品時是否“知情”;其次“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是指銷售者能夠提供進貨商品的發票、付款憑證以及其他證據,從而證明該商品是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說明提供者”,是指銷售者能夠說明進貨商品的提供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其他線索,并且能夠查證屬實的。合法來源抗辯僅是免除賠償責任的抗辯,而非不侵權抗辯;銷售者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既不改變銷售侵權產品這一行為的侵權性質,也不免除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的責任,銷售者仍應承擔權利人為獲得停止侵權救濟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三)在認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時,應在充分審查在案各項證據材料的基礎上,依法靈活使用證據規則,盡可能根據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等方式確定“合理開支”,律師費作為合理開支的一項,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案例二:原告圣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陜西新圣某商貿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受理法院】大荔縣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原告圣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陜西新圣某商貿有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原告自2000年成立以來,經過多年經營,應在家具行業內獲得多項榮譽,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取得了多個商標專用權用于其設計、銷售的家具。被告在2021年進行公司名稱注冊登記時將原告企業字號及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且被告的經營范圍中亦包括家具銷售。故被告的這一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一定聯系,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5000元。
【典型意義】
與他人存在同業競爭的商業主體,對于他人長期使用、推廣,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并在該領域建立了相對穩定聯系的企業字號及注冊商標,應避免將其作為公司名稱注冊。將他人企業字號及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提醒各位經營者,一定要樹牢誠信經營理念,尊重他人智力成果,打造出屬于自己的品牌,共同創造良性循環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