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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施行!渭南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出臺
時間:2024-03-04 來源:渭南市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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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渭南市“網約車”

經營服務管理辦法出臺

渭南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2023年12月29日渭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34號

《渭南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曉勇

2023年12月29日

渭南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平臺登記訂單約定,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約車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鼓勵巡游出租汽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實現網約車與巡游出租汽車錯位發展、差異化經營,為乘客提供高品質出行服務。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并承擔臨渭區、高新區網約車行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行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工信、公安、財政、人社、自然資源、商務、生態環境、住建、應急、市場監管、行政審批、稅務、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網約車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綜合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市場供求狀況、城市交通擁堵狀況、環境保護、營運情況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動態調控機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八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

第九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在擬開展網約車經營地有辦公場所,并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

(三)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絡服務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

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網信、工信、稅務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

(四)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五)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七)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三)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四)擬經營區域內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運輸、工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營區域為臨渭區、高新區的,向市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營區域為其他縣(市、區)的,向本級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行政審批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行政審批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決定予以許可的,受理申請的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載明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決定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屆滿,網約車平臺公司需要延續經營的,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經營地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依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在許可期內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經營的決定。

第十三條網約車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行政審批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工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經營地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

第十五條從事網約車經營車輛由擬經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持審核通過證明向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第十六條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行駛證(登記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且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未滿2年;

(二)七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參數、性能、要求等標準應當符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關規定;

(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數據信息接入行業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四)依法辦理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強制性保險;

(五)外觀顏色和標識應當區分于巡游出租汽車,內部張貼懸掛網約車專用標識,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出租汽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

(六)近2年未發生重大事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可以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人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向經營地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車輛近2年無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說明;

(五)車輛擬安裝配置符合條件的技術裝置的承諾書;

(六)車輛信息相關資料;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對已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依法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九條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最長為8年,起始日為發證之日。

網約車車輛應在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退出網約車經營服務;或者行駛里程達到強制報廢條件的,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章 網約車駕駛員

第二十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

(五)未被列入出租汽車行業不良記錄名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應當向市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及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材料,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市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建立網約車駕駛員網上聯合審核工作機制。

市行政審批主管部門負責會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公安機關負責審核駕駛員的犯罪記錄情況、駕駛證信息、交通違法記錄;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從業人員培訓及考試;

市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根據公安機關的審核結果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考試結果等,對符合條件且審核合格的駕駛員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三條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注冊從業資格后,方可從事網約車客運服務。

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3年。

第五章 經營服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三)開展網約車駕駛員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教育培訓,監督其按約定提供運輸服務;

(四)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運營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備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經營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五)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并落實服務標準和規程、學習和業務培訓、安全管理、服務質量管理、投訴舉報等制度;

(二)通過網約車平臺及服務終端,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保證線上提供的駕駛員和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和車輛一致;

(三)及時清理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和駕駛員相關數據,主動接受行業監管,不得非法營運;

(四)組織實施駕駛員繼續教育,開展崗前培訓、業務培訓和日常教育;

(五)平臺數據庫實時向行業監管平臺傳輸運營動態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六)提供不間斷運營服務,并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如實記錄車輛、駕駛員服務信息;

(七)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為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

(八)提高服務質量,承擔駕駛員出現不規范經營等服務質量問題的管理責任;

(九)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第二十六條依托互聯網技術、與網約車平臺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平臺(簡稱“網約車聚合平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及相關網頁顯著位置展示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名稱、網約車APP名稱、網約車經營許可、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以及聚合平臺用戶協議、服務規則、投訴舉報方式、糾紛處理程序等信息;

(二)如實向乘客提供車輛牌照和駕駛員基本信息;

(三)建立健全咨詢服務和投訴處理的首問負責制度,及時妥善處理乘客和駕駛員的咨詢投訴;

(四)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不得以不正當價格行為擾亂市場秩序,不得干預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價格行為,不得直接參與車輛調度及駕駛員管理;

(五)乘客因安全責任事故受到損害并要求網約車聚合平臺承擔先行賠償責任的,網約車聚合平臺應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承擔相關責任;

(六)落實核驗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和車輛許可資質責任,不得接入未在經營地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

(七)向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系統實時傳輸有關網約車運營信息數據。

第二十七條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時應當符合相關運營服務標準;

(二)執行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主動告知乘客本次運營費用;

(三)駕駛員接單并生成服務訂單后,按服務平臺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不得拒載或中途甩客;

(四)按照平臺規定路線行駛,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更改行車線路,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五)保持服務平臺與車輛、個人通訊設備暢通,及時接收服務平臺推送的訂單信息;

(六)主動提示乘客使用車內服務設施;

(七)因故無法繼續運營或乘客取消行程時,及時上報服務平臺;

(八)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服務平臺或使用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九)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網約車運營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二)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三)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四)不得攜帶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

(五)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六)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乘客違反以上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終止提供服務,并及時上報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二十九條乘客發現車輛牌照號碼或駕駛員信息與預約訂單不符的,可以拒絕乘坐或向網約車平臺公司、聚合平臺投訴舉報。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積極配合經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違規車輛的查處工作,按要求暫停向違規車輛提供派單信息服務。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告知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采集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將所采集的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發生信息泄漏,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補救措施。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相關個人信息和生成相關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三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

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機關報告。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職責包括

(一)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

(二)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聚合平臺、車輛和駕駛員日常運營進行監督管理;

(三)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工信、公安、網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網約車平臺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違反社會治安、交通安全、市場監督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建立完善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渭南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技術標準

為加強我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出租車)管理,規范車輛技術標準,促進服務質量提升,根據交通運輸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暫行規定》和《渭南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參照我市巡游出租汽車車型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網約出租車車輛技術標準如下:

一、申請用于網約出租車的車輛,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機動車號牌的七座及以下新能源汽車,且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未滿2年,車輛登記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

(二)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要求;

(三)車輛技術等級達到一級以上;

(四)車輛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行李箱容積不小于400升;

(五)綜合工況續航里程不少于400公里(換電式純電動汽車除外)的新能源純電動汽車;

(六)安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等設施設備,并接入交通運輸監管平臺。

二、申請用于網約出租車的車輛,不得噴涂巡游出租汽車標志標識,不得安裝頂燈裝置。

三、網約出租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出租車經營。

四、本標準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編輯: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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