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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中院發布2023年度典型案例
時間:2023-12-07 來源:渭南政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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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經營者不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某紙業有限公司訴某綜合商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陜西省大荔縣人民法院(2023)陜0523知民初24號

二審: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陜05知民終31號

【基本案情】

福建某集團有限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將“七度空間”注冊商標轉讓給了某紙業有限公司。2022年5月10日,某紙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某綜合商店,以普通消費者身份購買了兩包標有“七度空間”等字樣的衛生巾,將其作為證據進行保全公證。經鑒定,這兩包商品屬于假冒產品,某紙業有限公司據此提起侵權訴訟。審理中,某綜合商店認為其有合法的進貨渠道,應該免除侵權賠償責任,并提交了五份進貨清單為證,但該進貨清單既沒有進貨單位的名稱,載明的貨物品種也非案涉“七度空間”優雅系列。法院認為,經比對,涉訴侵權衛生巾外包裝標注的“七度空間”標識構成商標侵權,某綜合商店抗辯應免除其侵權賠償責任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判決其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并賠償經濟損失35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商標專有權案例。店鋪銷售侵害商標權的產品,造成商標權人損失的,將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如確因不知情或過失造成商標侵權,若要依法免除賠償責任,則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商品的來源,包括進貨方、供貨方、供貨方經手人、供貨方聯系方式、供貨方經營地址、所進貨物的名稱、批號等。在此提醒店鋪經營者,在誠信經營的同時,要規范進貨渠道和日常管理,樹立商標權保護觀念,特別是面臨一些低價誘惑時,更要增強防范意識,以免利益受損。

【案例來源】大荔縣人民法院

案例二

厘清買方、賣方、代辦關系  依法維護各方權益

——劉某訴王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陜西省大荔縣人民法院(2023)陜0523民初738號

二審: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陜05民終1273號

【基本案情】

王某連續數年通過帖某從種植戶劉某處訂購尚未長成的紅蘿卜。三方合作多年的交易習慣為:王某支付款項給帖某,帖某按照要求從劉某處訂購紅蘿卜。訂購后,劉某負責種植管理,王某負責提供化肥和農藥,紅蘿卜成熟后進地收購,三方在場的情況下丈量紅蘿卜土地面積,結合價格,確定貨款數額,王某將貨款給帖某,由帖某向劉某支付尾款。2022年10月1日,帖某和劉某按照交易習慣簽訂了《紅蘿卜購銷合同》2份,約定王某以每畝2700元定購紅蘿卜。11月紅蘿卜成熟時,正值疫情防控期間,價格從每畝2000余元跌至200余元,三方對貨款發生爭議,王某和帖某均未向劉某支付尾款。法院認為,劉某作為紅蘿卜種植戶在簽訂合同時,已知曉帖某是收到了王某的定金后以代辦人身份收購紅蘿卜;簽訂合同后,王某為案涉紅蘿卜地購買了農藥和化肥,并在成熟后收購了紅蘿卜,這種交易方式應認定劉某與王某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另外受疫情影響紅蘿卜價格大跌,合同三方當事人均無法預見,故根據公平原則變更了合同單價,由王某按變更后的價格支付下余貨款。

【典型意義】

在本案審理中,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遵照交易習慣,準確地認定了代辦人、種植戶與客商之間的法律關系,為公正的裁決奠定了基礎。同時,根據公平原則變更了合同單價,統一了裁判尺度,也為當地尚未起訴的類似糾紛提供了樣本,依據該判例,通過訴前調解妥善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維護了農產品供銷市場的穩定。

【案例來源】大荔縣人民法院

案例三

損毀商品外包裝信息進行售賣構成不正當競爭

——某法律服務有限公司訴問某某、某網絡銷售平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陜西省大荔縣人民法院(2023)陜0523知民初114號

【基本案情】

廣東默默化妝品有限公司與某法律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知識產權普通使用許可合同》,授權該公司對侵害注冊商標“默默”專有使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維權。問某某在某網絡銷售平臺開設店鋪“雨都仙茅”,公開銷售刮涂了防偽二維碼的廣東默默化妝品有限公司的“默默”系列產品。某法律服務有限公司以問某某、某網絡銷售平臺的銷售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承擔侵權責任。法院認為,問某某在銷售“默默”系列產品時,刮涂了防偽二維碼,產品外包裝已不完整;但在產品詳情、價格說明等頁面并未作出說明,消費者在購買該產品時不知曉其為刮碼產品,容易誤認產品是原裝完好的授權正品;亦因二維碼被刮涂無法享受原裝商品所匹配的售后服務,問某某的行為屬于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F確認案涉產品銷售鏈接已斷開,侵權行為已停止,故判令問某某賠償某法律服務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45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案例。代理商在未征得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將產品的防偽二維碼刮涂,造成產品美譽度下降、經營者商譽貶損。這種行為不僅侵害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產品的銷售體系,也損害了其他代理商的利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形成不正當競爭。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要擦亮雙眼,注意識別商品外包裝上的完整信息,不要因一時貪圖便宜而踩“坑”。

【案例來源】大荔縣人民法院

案例四

濫伐林木不僅要受刑罰還須補植

——白某某濫伐林木案

【案例索引】

一審:陜西省華陰市人民法院(2021)陜0582刑初86號

【基本案情】

2021年被告人白某某與楊某某商定購買楊某某位于某村的楊樹。隨后白某某在未取得《林地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人擅自采伐楊樹30株、苦楝1株、構樹9株,采伐林木總蓄積量18.5968立方米,材積量11.1017立方米。檢察機關據此提起公益公訴。法院認為,白某某違反森林法規定,未經林業主管部門許可,無證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白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后能自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按照修復方案補植樹木并委托他人管護,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基于以上情節,判決:一、被告人白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二、扣押在案的被濫伐樹木,犯罪工具油鋸兩把、斧頭一把、吊繩一根,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三、責令被告人白某某對補植的樹木進行管理養護,確保一個生長季后存活數量達到34株以上。

宣判后,白某某在相關部門指定的區域補植楊樹50株,并支付報酬300元委托當地村民管理養護。后經相關部門實地勘察,成活樹木48株,符合判決要求。

【典型意義】

實施生態修復,是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發展理念、合理利用和保護森林資源的重要舉措。本案依法對被告人濫伐林木進行刑罰懲戒的同時,依據林業部門出具的生態修復的意見,依法督促被告人履行補栽補植義務并將履行義務情況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量,且通過了相關部門的實地勘察驗收,實現了懲治犯罪與生態修復的雙重效果,也是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貫徹生態保護理念的具體體現。

【案例來源】華陰市人民法院

案例五

盜采河砂破壞生態環境應擔責

——劉某非法采礦案

【案例索引】

一審:陜西省華陰市人民法院(2022)陜0582刑初15號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底至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劉某在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段某等人間斷性在華陰市華西鎮渭河南岸使用挖掘機、抽砂船、卡車等工具從河內采砂,銷售金額共計79800元。另有2014.5立方米未出售的河砂,經評估價值為96696元。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劉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認罪認罰。法院認為,劉某違反法律規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采礦罪。遂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判決:一、被告人劉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二、追繳被告人劉某的違法所得79800元;三、犯罪工具抽砂船1艘、高速柴油機1臺及公安機關已扣押的河砂2014.5立方米,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典型意義】

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內容。在河道非法采砂,可能造成河流改道,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危及河道堤壩及周邊群眾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在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他人間斷性在渭河南岸使用挖掘機、抽砂船、卡車等工具從河內大量采砂,已構成犯罪。在此提醒沿河群眾要增強保護河道的意識,不得參與盜采河砂,相關行政機關應加強巡查和懲處力度,全力保護渭河流域生態安全。

【案例來源】華陰市人民法院

案例六

府院聯動盤活爛尾樓  各方權益得保障

——井某等多名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陜西某置業有限公司系列執行案

【案例索引】

陜西省渭南市華州區人民法院(2022)陜0503執721號

陜西省渭南市華州區人民法院(2022)陜0503執821號

【基本案情】

在井某等多名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陜西某置業有限公司系列案件執行中,查明陜西某置業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某住宅小區,因公司經營管理不善引發系列債務糾紛,案涉開發樓盤于2015年底爛尾停工,大量債務無力清償。法院依法對爛尾樓盤采取了查封措施,但一直無法處置變現,執行一度陷入僵局。2016年4月以來,農民工、施工方、拆遷戶、預售房業主等紛紛到相關部門信訪維權。法院積極聯系區政府相關部門,通過府院聯動,幫助被執行人多方籌措資金,使爛尾樓盤復工盤活,通過了質檢驗收,在法院監督下完成售樓及房款回籠,部分拆遷安置群眾順利入住,拖欠的勞動報酬、工程款、案涉標的等按比例有序清償,最終使該系列案件圓滿執結。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運用府院聯動機制助推巨額負債企業擺脫危機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執行中依靠黨委領導,主動作為,整合社會各方力量,盤活被執行人的爛尾樓盤,不但使農民工工資、工程款、拆遷戶補償款、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兌現,購房群眾順利入住,而且讓被執行企業走出困境,達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來源】渭南市華州區人民法院

案例七

違反誠信原則損害他人權益終傷己

——李某訴某房地產公司、某銀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2021)陜0502民初6695號

二審: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陜05民終2082號

【基本案情】

2013年,某銀行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四層房產,并支付了3888萬元(總房款的90%),銀行對交付的房產進行了全面裝修并正式對外營業至今。2014年,李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購買上述四層房產中的一層,約定的交房時間與某銀行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一致,并辦理了網簽備案,李某支付了500萬元房款。同時,某房地產公司還與另外兩人就其余三層房產以相同的方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辦理網簽、收取房款。法院認為,李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合同時,未實地查看房屋已被某銀行占用、裝修的情況,兩日內履行完畢付款義務,不符合一般商品房買賣的交易常理;案涉合同約定商品房單位面積單價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李某與某房地產公司不具有商品房買賣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更符合為降低民間借貸風險,在支付全部借款前設置不動產備案登記的交易習慣,其實質是為借款提供擔保,故判決駁回李某請求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誠信是營商之道?,F實中,行為人往往基于某種利益需要,簽訂虛假合同,掩飾真實目的。本案從合同的內容、履行時間、方式等方面審查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從而確定雙方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依法作出判決,維護了第三人合法權益。也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要以真實意思表示簽訂民事合同,堅持誠實信用原則,正確行使權利,否則會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

【案例來源】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八

安全統籌非保險  輕信則權益受損

——某保險公司渭南分公司訴某運輸公司、某運輸服務公司、李某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陜西省韓城市人民法院(2022)陜0581民初2403號

二審: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陜05民終740號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李某與康某駕駛的貨車相撞,造成財產損失交通事故,經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某保險公司渭南分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康某所駕駛車輛的登記所有人韓城某公司賠付190000元責任保險后,取得向李某及李某駕駛輛登記所有人某汽運公司、車輛投保的某財險山西分公司、統籌服務方某運輸服務公司的追償權利,并起訴行使代位求償權。法院認為,案涉統籌服務方某運輸服務公司自身不符合保險公司設立條件和注冊資質,并非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與李某簽訂的安全統籌單并非商業保險合同,不屬于保險法調整范圍,不應適用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再由機動車侵權人賠償的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渭南分公司亦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某運輸服務公司要求賠償。某運輸公司雖保留車輛所有權,但并非車輛實際使用人,對案涉事故發生無過錯,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李某向某保險公司渭南分公司支付已代償的保險金。

【典型意義】

近年來,安全統籌服務公司大多以統籌服務之名,行保險業務之實,但受公司規模、財力等影響,往往缺乏承保理賠能力,加之低價競爭、盲目擴張最終導致車主事后無法按約獲賠情形屢屢發生,擾亂了保險市場秩序。本案旨在提醒車主注意:經營此類業務的服務公司未依法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許可,并非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不屬于銀保監管部門的監管對象,車主與之所簽訂的安全統籌業務合同也并非保險合同,不適用保險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要謹防所謂的“統籌保險”導致事故損失無法獲賠,自身權益得不到保障的風險。

【案例來源】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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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陳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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