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檢察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當前四大檢察“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之一。行政檢察“一手托兩家”,既監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手段。12月15日,渭南市檢察院第六檢察部主任趙維萍做客《環境熱線》,就行政檢察工作與聽眾進行交流。
主持人:什么是行政檢察工作?
嘉賓:行政檢察監督是我國檢察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狹義的行政檢察監督主要指對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包括行政訴訟裁判結果監督、行政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行政執行監督(包括裁判執行監督和非訴執行監督)。
2012年6月中共中央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對檢察機關開展行政違法行為監督、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提出了新要求,拓寬了行政檢察的業務范圍,可見新時代行政檢察不僅要注重監督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和執行,還要注重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注重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關系和諧穩定。
主持人:行政檢察工作主要工作職責有哪些?
嘉賓:①對行政裁判結果的監督,主要針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結果錯誤實施監督。
②對行政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
③對行政訴訟執行的監督,主要對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決定違法以及執行實施行為違法的監督。
④對行政非訴執行的監督。行政非訴執行是指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后,行政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確定的義務,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進行受理、審查、裁定和強制執行或者裁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從而使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內容得以實現的制度。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的行政非訴執行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⑤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是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發檢察建議等督促其糾正。
⑥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主持人:什么情況下可向檢察院申請行政訴訟監督?
嘉賓:《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確有錯誤的;
(二)認為再審行政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
(三)認為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上述規定就是當事人可以申請檢察院監督的情形,其實也是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的主要類型,可以概括為以下三類:
類型一是當事人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
類型二是當事人認為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類型三是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執行活動中存在違法情形的。
主持人:申請行政訴訟監督應當找哪個檢察院監督呢?
嘉賓:只要記住一個原則即“同級監督”就可以了,如果這份生效的法律文書是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或者是在這個法院進行審判時審判人員有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那么就要去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如果是某區、某縣法院執行的行政案件,那么需要找某區、某縣檢察院申請監督。
主持人: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有什么樣的時限要求?
嘉賓: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前,應當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然申請監督是有時限要求的,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的,當事人可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再審申請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再審后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在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主持人:那如果六個月后當事人發現新情況了還能不能申請呢?
嘉賓:不用擔心,如果六個月后當事人發現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再審判決、裁定;或者發現再審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或者據以作出再審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或者發現審判人員在審判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依然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監督。不過同樣需要受到六個月期限的約束,當事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述情形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主持人:行政審判違法行為監督可以對哪些審判程序進行監督?對哪些人員可以進行監督?
嘉賓:檢察機關可以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監督。
檢察機關對行政審判程序中的法官、人民陪審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也就是說他們都屬于“審判人員”的范圍。
主持人:行政審判違法行為監督可以對哪些違法情形進行監督?
嘉賓:人民檢察院可以對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下列違法情形進行監督:
(1)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但不適用再審程序糾正的;
(2)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
(3)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訴訟未在法定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的;
(4)審理案件適用審判程序錯誤的;
(5)保全、先予執行、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行政行為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的;
(6)訴訟中止或者訴訟終結違反法律規定的;
(7)違反法定審理期限的;
(8)違反法律規定送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