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清早,老劉又來速裁審判庭的辦公室嚷嚷開了:“我都給你們說得很清楚了,我只是在擔保人處簽了名字,錢是王小二用的,你們憑什么讓我還錢,還凍結了我的銀行卡?”法官助理與書記員相視苦笑后,又把重復了很多遍的法律規定再次給老劉解釋了一遍。
這樣的情形已經屢見不鮮了,很多擔保人都會有這樣的疑問:我沒有用錢,法院為什么還判我還錢?
今天我們來說說,如果你是擔保人,你要不要還錢?
首先,我們還是了解一下擔保的概念。大家口中的擔保人就是擔保法所說的保證人。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六條的規定,保證人是指與債權人約定,為主合同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
另外,保證的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但是從審判實務中最常見的還是沒有約定保證方式的保證人。他們只是在借條的保證人處簽名。這種情形在現行的法律中被推定連帶責任保證。簡單點說就是,只要債務人不還錢,不論是沒錢還是不想還錢,保證人都得履行債務。
但是,這里一定要注意,將于202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種情形下,只有當主債務經法院審理、執行后發現沒有財產不能履行債務,保證人才需要履行債務。
作為擔保人,要不要還錢還取決于擔保期限有沒有過。如果提前沒有約定,擔保期限被推定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的六個月內。
如果你作為擔保人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被推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限也沒有過,那么對于你簽字的這筆債務的本金及利息你是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有人會質疑認為自己沒有用錢,替債務人還款不應該,那么就可以在履行債務后向債務人追償,擔保法規定:保證人清償債務后取得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所以,保證人在履行還款時要留存好還款的憑證,以便于日后向債務人追償,讓真正用錢的人還錢。
擔保的意義在于保障債權實現,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從這里看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擔保人要還錢。本來借款人一個人簽名就夠了,為什么不嫌麻煩非要找一個擔保人?債權人就是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能夠實現。所以,做擔保人可不是簡單的簽個名。
法官助理有話說:如果有人找你做擔保人,除非你已經充分做好了替他還這筆錢的準備,否則,請拒絕他,不論他說的多么與你無關,因為,擔保人有擔保還款的責任,不是 “見證人”,也不是“在場人”。
(編者注:文中涉及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