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新刑訴法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務,反貪部門如何應對證人出庭可能帶來的新問題,是擺在我們面前現實而迫切的課題。
充分做好證人出庭前的準備工作
要高度重視證人出庭作證,尤其是證言善變不穩固的證人,要充分預計到其出庭的可能性,充分做好準備工作。一是在偵查階段詢問證人時做好證言的采納和固定工作,全方位、多角度收集證人證言,并通過對其內容的核實和相關證據的查實加以固定,如行賄款物的來源,減少甚至杜絕翻證現象;二是做好出庭證人的思想工作,鼓勵其走上法庭、勇于作證,充分激發證人的道德意識和法制觀念,防止部分證人因受到干擾后思想產生變化而拒證翻供;三是深入收集證人的信息資料,對出庭證人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調查了解,對其證言的真實性再次加以復核驗證,充分掌握證人的性格弱點、思想狀況等情況,及時和公訴人溝通協商,制定相應的對策。
制定有效的出庭證人保護制度
通過對新刑訴法相關規定的理解和運用,加大對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研究,并要制定相應機制規范證人出庭作證的各種行為。一是商討確定出庭證人的保護原則,如“誰主張、誰保護”,即公訴人申請出庭作證的,由檢察機關負責保護,法院主動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由法院負責保護;二是單獨或聯合公安、法院加緊研究證人保護機制在操作層面的落實事宜,包括適用對象、啟動時機、措施種類、力量配備、補助標準等細節,確保保護機制在實踐中適用到位;三是對關鍵證人、污點證人重點關注和保護。
建立應對證人翻證的應對機制
證人出庭作證大多數情況都對檢察機關指控犯罪不利,偵查部門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應對。逐步實行詢問證人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尤其是案件的關鍵或主要證人,在詢問時必須進行同步錄音錄像,以此固定和反映詢問過程的規范和內容的真實,有效遏制證人出庭變證翻證的不利局面。